第四章 不言而喻的真理革命共和国的建立(第14/16页)

不过,当制宪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时,修改《联邦条例》的意向并不强烈。参会者做出重新编纂宪法的决定,是出于很多代表共同持有的政治观点——这种观点既根植于英国先例,也根植于近期的革命经历。一些殖民地的精英分子也参加了这次会议,这些人对于诸如“谢斯叛乱”一类事件所蕴含的意义如果不说是充满恐惧的话,也是心有余悸。他们反对关于建立常备军的整个提议,并明确主张实行君主制。他们对过度的民主普遍持怀疑态度,但也决定在整个国家延展民主的范围,不过是要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杰里米·贝尔纳普(Jeremy Belknap)的著名言论可以很好地总结建国者们的立场:“政府来自于人民,但它必须告诉人民……他们无法统治自己”,这是基本原则。简言之,建国者们所追求的是一种间接民主:公民推选代表,而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直接投票。这种民主制度自信地假定候选代表将从社会精英中选出。所以,理论上讲,一位公民在政治代表性上有着无限可能,但在现实中,这却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实践上,这样做便是安全的。

建国者们描绘的政治图景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错综复杂的。它建立在分权或“制衡”的前提之上。横向来讲,即联邦政府和州的制衡;纵向来讲,即政府各个部门——执行者(总统)、立法机构(国会)和司法机构(最高法院)——之间的制衡。这种制度保证了每一方都可以监督其他权力,没有一个机构可以占据支配地位,而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建国者们对于人性持有矛盾的态度。美国国玺实际上就总结了这种态度:鹰的一只爪子抓住了象征和平的橄榄枝,另一只爪子抓住了象征战争的弓箭,两者平衡对称。这也许可以仅仅看作是象征着任何一个国家都愿意采纳的公开立场——渴望和平同时也英勇善战——但同样,它也透露出另一种意思:对于人民以及人民与权力的关系,建国者们持有一种怀疑却又现实的观点。试图赋予大众更多权力的建国者们,实际上就是这样看待大众的。就政治权力而言,建国者就可以正视一些不言而喻的真理,并直接将它们付诸实践。

在其他问题上,相聚于费城的参会代表们表现得异常腼腆,尤其是涉及另一种不同类型的权力问题——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奴役问题——的时候。造成这种困难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对于财产的信念十分坚定。在他们的世界观中,自由和财产不可避免地紧密相连。既然奴隶是一种财产,立刻废除奴隶制看起来并不是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代表们通过妥协有效地回避了这个问题。宪法在奴隶制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找到了一条中间道路,让这个新国家在奴隶问题上保持中立,交由他们的后代决定究竟应该如何废除这项制度。

照顾到奴隶制的批评者,宪法规定“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1808年之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简言之,到了1808年,从海外进口奴隶的贸易就将被废止。同时,奴隶也不会因为逃往一个不那么接受奴隶制的州而重获自由,因为宪法为了保障奴隶制的拥护者,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将不会……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得到劳役或劳动的当事人的要求,将其交出”。宪法中的这一条款明确支持奴隶主追回任何逃跑的奴隶。不过即使这样,一些南方代表仍旧心怀不满。他们希望鱼和熊掌可以兼得。虽然他们将奴隶视为财产,但在涉及代表权问题时,又发现主张奴隶具有人性才有利于自己。土著人因为不用缴税,也就没有选举投票的权利,但是奴隶被计算为3/5个自由人。简言之,南方可以在把奴隶视为财产的同时,还将他们算作人。

如果说在这些条款中使用的法律语言看起来甚至比平时还刻板,也的确是因为友谊如此。本杰明·拉什在向一位伦敦记者讲述辩论细节时,略带讽刺地指出“宪法中没有提到黑鬼或奴隶这样的词汇,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会给美国自由和政府的华美云锦带来污点”。“因此,”他评论道,“正如你所见,几年前那片不到一人手掌大小的乌云,如今已经凝结成千万颗雨滴,最终落在了这片土地的每一个角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