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印刷机统治下的思想(第5/8页)
和今天“大觉醒运动”的重要人物不同的是,昔日美国奋兴运动的领导人都是学养精深之人,他们崇尚理性,具有不凡的辩论天赋。他们与宗教组织的争论不仅涉及神学和意识的本质,同时也涉及宗教的启示。例如,芬尼绝不是其对手有时贬称的“来自穷乡僻壤的乡巴佬”,他接受过律师的训练,写过一本关于系统神学的重要著作,后来还成为奥伯林大学的教授和校长。
各教派之间的纷争在 18 世纪是通过论述严谨的说理进行的,到了 19 世纪则是利用建立大学作为解决矛盾的应急手段。有时候我们会忘记,美国的教堂为我们的高等教育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哈佛大学是为了给基督教公理会培养教士而于 1636 年创办的。65年后,当公理会内部为教义争论不休时,耶鲁大学成立了,目的是为了纠正哈佛大学的松散风气(但到了今天,它自己也难免这样的弊端)。公理会这种重视知识的努力得到了其他教派的效仿,尤其是他们创办大学的热情。长老会创办了田纳西大学(1784 年)、华盛顿和杰弗逊大学(1802 年)和拉斐德大学(1826 年)。浸礼会创办了高格特大学(1817年)、乔治·华盛顿大学(1821 年)、福尔曼大学(1826 年)、登尼森大学(1832 年)和维克福雷斯特大学(1834 年)。新教圣公会创办了何巴特大学(1822 年)、三圣一大学(1823年)和肯因大学(1824 年)。循道宗教在 1830 年至 1851 年之间创办了 8 所大学,包括卫斯里安大学、埃莫利大学和德鲍大学。除了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公理会还创办了威廉姆斯大学(1793 年)、米都柏利大学(1800 年)、阿姆赫斯特大学(1821 年)和奥伯林大学(1833 年)。
如果说这种对于文化和学识的痴迷是一种“精神病的形式”,就像考斯威尔在评论美国宗教生活时所说的,那么就让这种精神病更多一些吧。在 18 和 19 世纪,美国的宗教思想和宗教组织被一种质朴、博学的话语形式统治着,而这正是今天的宗教生活所缺少的。要想找出过去和现代公众话语形式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乔纳森·爱德华兹同当今杰瑞·法威尔、比利·格雷厄姆或奥拉尔·罗伯茨之流的神学观点进行对比。要想理解爱德华兹的神学观点,人们必须开启智力;但是,如果当今电视新教徒们也有什么神学观点的话,恐怕他们还未能清楚地表达出来。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法律系统,也同样会发现,在以印刷品为基础的文化和以电视为基础的文化中,话语特征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在以印刷品为基础的文化中,律师往往受过良好教育,相信理性,擅长论证。在美国历史上,人们常常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如阿历克西斯·托克维尔所说的,律师这个职业代表了“脑力劳动的一个特权团体”。一些律师被奉为民间英雄,如亚拉巴马州的普兰提斯,或伊利诺伊州“诚实”的亚伯拉罕·林肯。而当今电视里出庭律师的表演根本无法同林肯操纵陪审团的机智表现相比。美国法律界的大牌人物,如约翰·马歇尔、约瑟夫·斯托瑞、詹姆斯·肯特、大卫·霍夫曼、威廉姆·维尔特和丹尼尔·韦伯斯特,都是崇尚理性、学识渊博的知识分子典范。他们认为,虽然民主有种种的好处,但它无疑形成了一种助长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的危险。他们希望在美国通过“建立理性的法律”来拯救文明。基于这样崇高的理想,他们相信,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学识渊博的行业,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公正开明的行业。著名的法学教授约伯·泰森提出,一个律师应该熟悉塞涅卡[8]、西塞罗和柏拉图的著作。乔治·沙斯伍德也许是预见到了20世纪法律教育的衰落,早在1854年就指出,单纯阅读法律书籍有害大脑,“如果只拘泥于耳熟能详的专门术语,就会丧失对事物进行宏观全面认识的能力,即使在熟悉的领域里也一样”。
美国及各州都有一部明文的宪法,法律条文的制定非常明确严格,这更要求法律界人士必须具有开明、理性和清晰的头脑。律师需要具备超过常人的读写能力,因为理性思维是判断法律事宜的主要依据。约翰·马歇尔无疑是“理性思维的杰出典范,是和纳蒂·班波[9]一样家喻户晓的代表人物”。他是印刷术时代的优秀代表——冷静、理智、崇尚逻辑、憎恶自相矛盾。据说,他在阐明观点的时候从不运用类比,而是用“我们已经确定……”来开始他的论述。一旦你承认了他的前提,你也只好接受他的结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