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制宪议会时期(第5/5页)

这个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却不执行任何权力,他们只拥有初级选举权,人民的官员在贤明的国民中遴选,然后由贤明的国民组成议会、法庭、行政机关、市政府和国民军队,进而掌握国家的力量和权柄。人民尚未进步到直接参与政权的程度,政权只是偶然和暂时落入他们手中,但他们能够按照社会的真正目的在初级议会中行使权力。社会的真正目的,不是将社会利益作为遗产赐给某一个阶级,而是在各阶级取得这些利益的时候共享这些利益,这就是1791年宪法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