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杆子里出政权,跟李卫公学打仗【练兵出战】(第3/4页)
各营的军府级以上军官,都有其专用和乘马,其他官员去上级衙门办事,往来可以骑马。队里值班的马匹,是准备用以防备紧急机要情况的,军官以下不准乘骑。其他各种牲口,除非紧急情况,士兵都不准乘骑。
唐军的军法可以用“残酷灭绝人性”来形容,动不动就“斩之”。开国名将李靖撰写的兵法里就明着鼓吹:“会当将军的,十个士兵里得杀掉三个,这样才能威震敌国。再不济也得十个兵里杀一个,这样三军才会战栗严肃地听从你的号令。”
犯了什么律条可以砍脑壳呢?那实在太多了,随便一数就有二三十种:
1.泄露军情。
2.背弃本军逃跑。
3.误了规定集合时间迟到。
4.队伍行列不齐,旗帜不正,兵器铠甲不擦亮。
5.私下与敌人来往交通。
6.宣传宗教迷信,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扰乱军心的人,以及和他往来交谈议论的人。
7.无缘无故惊动军队,叫呼奔走,谎报敌军来袭。
8.谈论天象变化,预测吉凶,相互推举请托,妄谈事宜,以致泄露秘密的。
9.官兵经过某地,趁便抢掠东西的。
10.奸污妇女,带妇女入营的。
11.不战而投降敌人的,抄没其家;士兵之间有私仇,必须先报告,让上级把他们分开,避免相互报仇;如果不报告,在战斗中报复的,处死。
12.布阵时,旗帜纷乱,使官兵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13.阵势已排定,如有人随便进退,或先去攻击敌人导致扰乱行列的,其前后左右被扰乱的行列,都可以当场杀死他。
14.如果有人弓弩已搭上箭,还回头看后面(箭尖也指向自己战友)的,或扰乱行列,站错位置的,在他后行的人处死他。
15.守御被围的地方,而不能坚守的,全火士卒和主管军官,一律处死。
16.遇到敌人围攻,情况危急,如其前后左右的邻近部队不予救助,以致被敌攻陷的,全部队处死。
17.出奇设伏,袭击敌人,重在抓住战机,迅速行动,前面将领先与敌接战,后面将领应立即配合其行动,如果进退接应配合不当的,都要处死。
18.被敌军攻袭,丢失军旗、金鼓、符节、斧钺的,全队处死。
19.战斗时,旗头被敌军杀了,夺回其尸首的,免死;没夺回来的,全队处死。
20.战斗中丧失主将的,全队处死。
21.一个将领御敌,副将以下,不依次跟随主帅,不同心协力战斗、相互救援的,依法处死。
22.官兵虽打了胜仗,但任意杀戮、挖掘冢墓、焚烧房屋、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都处死。
23.擒获敌人,或有敌人来投降的,必须直接带他们去见主将,不得自己询问敌军中事,若有违犯因而漏泄机密的,处死。
24.击破敌人先去抢东西的,处死。
25.隐瞒自己破敌后得到的缴获,以及私吞死亡官兵的财物,违反命令不给他们收葬抚恤的,处死。
26.当场违背总帅命令的,处死。
因为军法里“斩”的情况特别多,所以人们口头上一说“军法从事”,一般就是指“死刑”了。好在军法虽然严厉,对士兵们也有不少抚恤慰藉措施,比如:
营里有病号的话,每营指定一名军官,负责督查给他们做病号饭(浓汤稀粥之类)、军医巡回诊治给药、扶助他们行动。能走的病号派一人扶着走;病重不能走的,加给一头驴子驮着走;如果病得连骑驴都不能,就给二头驴和两个人,捆扎抬绑着他们走,总之绝对不许抛弃病号。一旦查出有遗弃行为,责任人和督查军官都要打一百军棍,如果恶劣到把病号活埋了,处死刑。对初发病的人和因病死亡的人,每天早晨督查官都要把情况上报行军总管。
如果士兵死在了敌境内,要挖一个深四尺的墓穴下葬,用酒祭奠,主将派人前往哭祭;如果死在自己国境内,也按上述礼节哭祭,并将其尸体送还原籍家里。
击破敌军所得到的财物、奴隶、马匹等,都应分给战士。每次收兵之后,副将、虞侯等人,把这些东西收集起来,当着总帅面,平均分给战士们。
凡有功应赏的,不得拖延奖赏时间;有罪当罚的,限在三天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