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13/19页)

对《注释》“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的说法,陈伟先生也表示了反对:“据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谒者当属中大夫令。”不过这意见我只能部分赞同,因为“谒者”应该另为一官,不当上连“中大夫”三字,谒者也不属中大夫令。对《津关令》中的“鲁中大夫、谒者”一句,陈先生也取消了其间顿号,引为“中大夫谒者”。

我没采取陈伟先生的看法。因为首先,在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汉代有“中大夫谒者”这一提法,也没有史料反映谒者属于中大夫令。谒者是属于谒者仆射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汉初的谒者也应属于谒者令。《秩律》有不少谒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长信谒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长秋谒者令,此外六百石还有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它们都是谒者的长官。对中谒者,《注释》谓:“即中谒者令。少府令属官。《汉书·高后纪》注引如淳曰‘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阉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阉人也。’”“后常以阉人为之”和“多阉人也”,也反映了中谒者并不完全是阉人,也任用没阉的人。

又,《津关令》原标点“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陈伟先生对其“郎中、执盾、执戟”一项,也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应该删掉“郎中”之后的顿号,作“郎中执盾、执戟”,“‘中大夫’和‘郎中’显然是前述‘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的上司……对照前后文,显然‘中大夫谒者’为中大夫令部属,‘执盾’、‘执戟’为郎中令部属。”那么照陈先生理解,“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五官,成了谒者、执戟、执盾三官了。

我觉得原先的顿号还是保留为好,以使“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成为并列五官。查前引《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可见在汉惠帝的时候,执楯、执戟明明是与中郎、郎中、外郎并列的不同官称,正合于《津关令》“郎中、执盾、执戟”的并列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旁证。《续汉书·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众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马,都是比于天子郎卫的。太子洗马比谒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于“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无说,照我看来就是比于“执盾、执戟”的。当然,太子之官的员额秩级上都须减于父皇,父皇执盾、执戟两职齐备,太子就只设中盾一职了。虽然《续汉志》所述为东汉制度,但这制度本身是上承西汉的。卫宏的《汉旧仪》是“以载西京旧事”的,其中记述庶子、舍人、洗马、中盾的文字,也与《续汉书·百官志四》相类,而且还补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为中翼子”的情况(71),可见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与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并列的官职,这就暗示着执盾、执戟与郎中也曾是并列的官职。所以《津关令》对“郎中、执盾、执戟”的标点无可挑剔,陈伟先生的改动不妨再作斟酌。连类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于“执盾、执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于“谒者”之前。“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仍为五职,而非三官。

附带说,劳榦先生曾认为,汉无中大夫令,而秦时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为称,那么就应是千石以下官,并且都是卫尉属官(72)。日人米田健志对中大夫令改名卫尉一事有考,他同时承袭了劳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的说法(73)。可现在看来,这说法至少不合于《二年律令·秩律》。《秩律》里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卫尉三官,都是二千石,并无轩轾。也许秦史上的某个时候,中大夫令、郎中令这些称“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却无证据显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