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第13/13页)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又云:“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的意思是,若官阙不足,则以比二百石治礼掌故,补中二千石之比二百石属;以比百石文学掌故,补百石(或比百石)的郡属。

(47)《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注引。

(4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又云:“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严耕望参照洛阳令的例子,指出河南尹府中“十二人百石”的“百石”之前应有一数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1页。邹水杰君认为“十二人百石”的“百石”前夺一“四”字。又《续汉志》“百官奉”条注引《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洛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邹水杰君认为,这“四百二十七人奉”一句中夺一“石”字,当为“四百石二十七人奉”,因为比四百石俸月四十五斛,正好可以说通。“由此可见,京师之制,与常制异。”见其《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其说可取。

(49)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50)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1)《汉书》卷八六《王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