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第2/19页)

总之《秩律》的面世,使“比秩”问题凸显出来了。也许有人认为,正秩与“比秩”的关系,就像官品正从品的关系,跟正一品与从一品、正二品与从二品的关系类似。清朝的福申就那么看(1)。官品是魏晋出现的。考察列在《魏官品》和《晋官品》的官职,没发现正品、从品的官职性质有什么区别。那么从品的设置,只是为了增加级数和维持级差罢了。繁密官阶可以精细区分级别,但也使管理变复杂了。汉廷设置“比秩”,只是为了增加级数吗?我们认为不止如此,“比秩”具有区分职类的意义;除“分等”功能外,它还有“分类”功能。所以,“比秩”跟后代的正从品并不相同。

在这时候,就要提出“宦皇帝者”的问题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中,多次出现一种叫作“宦皇帝者”的人,有时简称为“宦”。“宦皇帝者”在汉代史籍中也能看到。而且在秦国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有了“宦及知于王”的提法,而这与“宦皇帝者”应是类似概念。进一步考察显示,《二年律令》中的帝国臣民,经常被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宦”,第二是“吏”,第三类是“徭使有事”。比如《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一句,就表明“宦”、“吏”和“徭使有事”是三分概念。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恰好也看到了“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的三分概念。那么这种“三分法”,先秦已经有了。

“吏”是行政官员。“徭使有事”者是平民服役者。从《二年律令》看,“徭使有事”属“非吏”一类。汉代史籍中有“吏、徒”并称的提法,“徭使有事”相当于“吏、徒”中的“徒”。“吏”是王朝官吏,承担着帝国的行政;“徒”是服役的平民,承担着帝国的徭役。然则上述“三分法”的依据,是其职事性质的不同。那么“宦皇帝者”是些什么人,又承担什么职事呢?据我们考察,“宦皇帝者”包括宦官,但此外还包括大夫、郎官、谒者,以及皇帝与太子的各种侍从,如侍中、常侍、给事中,太子先马、太子庶子、太子舍人等。这些官职的共同特征,是直接奉侍皇帝(及皇族)。他们构成了一个侍臣、从官或说是内官系统。“宦皇帝者”是较早的称呼,从汉史看,后来他们改以“大夫、郎从官”为称了。“从官”就是皇帝的各色侍从(2)。

由此我们就看到了一种特殊的职类观念:担任“吏”即担任行政官吏,是为“仕”;不承担国家行政、直接奉侍皇帝,是为“宦”。后代仕、宦通用,先秦到汉初则不尽然,“宦”有时候是特指,是担任从官,不一定特指阉人。

“宦皇帝者”的概念或“仕、宦有别”的观念,与“比秩”有什么关系呢?请看以下两点:第一,审视《二年律令·秩律》,可发现几乎所有属于“宦皇帝者”的官职,都没有列入《秩律》(3)。第二,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汉书》《汉旧仪》等材料看,西汉中期以后“宦皇帝者”诸官有秩级了,然而它们大抵都在“比秩”。例如,中大夫更名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谒者秩比六百石,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秩比四百石,郎中秩比三百石或比二百石,太子洗马比六百石,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

根据第一点,我们判断“宦皇帝者”最初是无秩级的,所以在《秩律》中看不见那些官职。若其有秩级,不会碰巧在《秩律》中一个也看不到吧。没列入《秩律》,我们认为就没有秩级。第二点强化了前一判断。“宦皇帝者”诸官后来恰好都在“比秩”,这同样表明它们本无秩级。它们是在较晚时候,通过“比”的方式,即将其待遇和俸禄“比”于某秩,逐渐与秩级建立起了联系;这种“比”的方式后来固定化了,从而形成了“比秩”。“宦皇帝者”的存在,《秩律》无“比秩”,“宦皇帝者”后来为“比秩”——当我们把这三个事实联系起来的时候,忽然就看到了问题的微妙之处。我们察觉到:“比秩”是后来才有的,“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温床之一。

汉初“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强化了“吏与宦皇帝者是两个职官系统”这个判断。前者是国家行政官员,用秩级手段加以管理;后者不属国家行政吏员,而是君主私属,故不用秩级手段去管理。那么是否用秩级加以管理,就是行政吏员区别于非行政吏员的重要标志。简言之,在秦与汉初,秩级是“吏”的身份标志,“吏”有秩级,“非吏”没有秩级。那么两大职类的区分,就通过秩级体现出来了。这就深化了我们对秦汉秩级之等级管理功能的认识。我们认定禄秩的性质是“吏禄”,是针对新式吏员的管理手段;战国秦汉间秩级的萌生及其向上伸展,反映的是“吏”群体的政治崛起。现在这一论断被再次印证了:“吏”有秩级而“非吏”则无秩级,岂不恰好证明,禄秩就是“吏”的身份标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