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品位结构的研究框架(第13/15页)
王朝的位阶名号管理和颁授范围,是超出职业文官队伍的,这已阐述于前了。二十等爵就是如此,拥有爵号的民众数量巨大。北朝向乡里耆老授军号、授地方官号,宋朝制定了赐予道士和隐士的名号,明朝赐民爵用里士、乡士、社士之号。封赠制度,使朝廷名号旁及于官僚家属。民间的有道有德者,渴望着王朝的赠谥。王朝名号还为民间所模拟,例如宗教的神谱,起事者的名号,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称谓,往往会借用官称。甚至劝善书中的“功过格”,也采取了类似官僚考课进阶的形式。
进而,传统中国是一个“四民社会”,一个“士阶层”的存在是其最有特色的地方;“士阶层”的等级位置,则被安排在官、民之间。先秦就萌生了私学免役的习惯法。汉代亦然。九品官人法之下,被认定了德才出众的士人,初次以“王官司徒吏”的形式,纳入了王朝人事管理。科举时代,学生和学历拥有者系法定身份,居官、民之间。据顾炎武、张仲礼等学者估算,明清生员约五十万余。秀才、举人的特权及礼遇等级(如顶戴等),王朝有正式规定,而且跟官员的品级形成了连续的级差。总之,把品阶勋爵置于“三层面”的架构之中,就更能看清那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其特点是“品级、等级与阶级的更大一致性”。
初看上去,官阶研究只是一个很小很冷僻的领域,不大容易成为显学;但在我们通过“品位结构”概念,把各种具有品位意义的制度安排都考虑在内之后,这个领域就会变得重要一些了。至于后文的讨论,将重点围绕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而展开。
【注释】
(1)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2)例如黄达强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品秩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分类制度中的品位分类是两码事。品秩解决官员的地位和身份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俸禄问题,但它不涉及官职的划分。用现代术语表示,中国的品秩制度只解决分等问题,不管职位的区分。西方的品位分类在功能上则二者兼有,即不但要解决公务员的地位高低与待遇问题,同时要解决公务职位的分类管理问题。见其《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页。黄先生说中国古代品秩不等于现代的“品位分类”,是不错的;但说中国古代品秩“不涉及官职的划分”,则是对古代品秩缺乏了解了。
(3)参看拙作:《由“比秩”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横向扩张》,北京大学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国学研究》第12卷,2003年12月;《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4)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上册第94页。曼昆说“这种说法还是相当正确的”。很多人将此说成是萨缪尔森引用的,但萨缪尔森的引法并不相同:“你无法靠教会鹦鹉说‘供给’和‘需求’就能使它成为经济学家。”参看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5)拙作:《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文史》第48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
(6)参看李锦绣:《唐代视品官制初探》,《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7)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137页。
(8)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9)任何组织都有两个性质,技术性质和仪式性质。前一性质较强的组织,其生存能力取决于技术效率;后一性质的组织,其生存能力则取决于制度本身。中国的“单位制度”,被认为是技术性最差而仪式性最强的组织。参看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传统王朝亦然,等级礼仪本身就是它的一种日常运作方式。
(10)参看朱大渭、张文强:《两晋南北朝军事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11)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