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4/13页)

二月乙丑,命中书省定役法。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恐役及贫民,乃议验田出夫。于是省臣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其田多而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按此为古法。地与丁皆民所应输于国,至清代康、雍两朝,摊丁于地,始不复计丁,而人口亦愈难统计矣。

闰七月,诏免吴江、广德、太平、宁国、和、滁水旱灾租。

二年正月庚戌,诏曰:“朕淮右布衣,因天下乱,帅众渡江,保民图治。今十有五年,荷天眷佑,悉皆勘定。用是命将北征,齐、鲁之民,馈粮给军,不惮千里,朕轸厥劳,已免元年田租,遭旱,民未苏,其更赐一年。顷者,大军平燕都,下晋、冀,民被兵燹,困征敛,北平、燕南、河东、山西今年田租,亦予蠲免。河南诸郡归附,久欲惠之,西北未平,师过其地,是以未遑。今晋、冀平矣,西抵潼关,北界大河,南至唐、邓、光、息,今年税粮悉除之。”又诏曰:“应天、太平、镇江、宣城、广德,去岁蠲租,遇旱,惠不及下,其再免诸郡及无为州今年租税。”

三年三月庚寅朔,诏免南畿、河南、山东、北平及浙江、江西广信、饶州今年田租。是月戊戌,蠲徐州、邳州夏税。

四年正月戊申,免山西、浙江被灾田租。二月,免太平、镇江、宁国田租。五月,免浙江、江西秋粮。八月甲午,免中都、扬州、淮安及泰、滁、无为等州田租。十一月,免河南、陕西被灾田租。

是年十二月,汉中府知府费震坐事逮至京师。震,鄱阳人,以贤良征为吉水知州,有惠政,擢守汉中。岁凶多盗,震发仓粟十余万石贷民,约以秋成收还,民闻皆来归,邻境民亦争赴之。震令占宅自为保伍,籍之得数千家。上闻其事,曰:“此良吏也,宜释之以为牧民者劝。”越二年,证实钞局提举,擢震任之。十一年,帝诏吏部曰:“资格为常流设耳,有才能者当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而拜震户部侍郎,寻进尚书,奉命定丞相、御史大夫岁禄之制,出为湖广布政使,以老致仕。此从《明通鉴》及《震本传》辑。明祖用人,以能勤民事者为标准,天下自然多循吏,而乱后之民得苏息矣。

五年六月,振山东饥,免被灾州县田租。又自五月至七月,凤翔、平凉二府雨雹,伤豆麦,诏免其税。又苏州府崇明县水,诏以所报恐未尽,令悉免之。八月,免通州、海门县被水田租。十月,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诸郡县田租。

地方报灾,不予驳查,反恐所报未尽,令免通县之税,民斯劝矣。此下太祖蠲赋在各地方者不概列,以省烦复。

洪武十三年五月甲午,雷震谨身殿。己亥,免天下田租。

按修德以消天变,古来政论如此。果能修德,自有益于民生,即恒以天变为警动而为之,仍盛德事也。汉文、景之世,恒有赐民数年田租之事。明祖当天下初定,已能如此,非自处于撙节以爱养天下,何以得之?

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子,广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余万斤,请如旧。”帝曰:“朕闻王者使天下无遗贤,不闻无遗利。今军器不乏,而民业已定,无益于国,且重扰民。”杖之,流岭南。

明祖时时以言利为非帝王之体,至杖流言利者。就明代言之,万历间言利之细人蜂起,矿使四出,无矿而指为矿,以讹索破民之家,则与太祖开国之法意正相反。《食货志》:“徐达下山东,近臣请开银场。太祖谓:‘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其后有请开陕州银矿者,帝曰:‘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征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临淄丞乞发山海之藏,以通宝路。帝黜之。”此皆洪武年间之事。不害民即所以利国,深合中国圣贤遗训。万历时尽反其所为,货财积于宫中,民穷为乱,外患乘之,一代兴亡之龟鉴如此。

二十年九月,户部言:“天下税课,视旧有亏,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为定额。”上曰:“商税多寡,岁有不同,限以定额,岂不病民?”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