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下)(第4/7页)
国家收入,尽以养兵。
梁诗正疏:【乾隆三年。】“各省钱粮,大半留充兵饷。不敷,邻省协拨。解部之项日少。”又云:【乾隆十年。】“每岁天下租赋,以供官兵俸饷。各项经费,惟余二百余万,不足备水旱兵戈之用。”
而各省督、抚,亦以用满员为主,参用汉人特其不得已。
顺治入关,初议各省督、抚尽用满人,魏裔介为给事中,抗疏力争而止。康熙时,三藩平,仅议山、陕两抚不用汉人。时汉人为督、抚者尚多,故议用满人巡方以监察之。雍正朝,督、抚十七八皆汉军旗,朱批谕旨,常斥汉军卑鄙下贱。乾隆朝,直省督、抚,满人为多,汉人仕外官能荐至两司,已为极品。及季年,各督、抚无敢抗。咸丰以后,始汰满用汉。同治初,官文总督湖广官罢,满人绝迹者三年。仅英翰擢(zhúo)至安徽巡抚。当同治己巳(sì)、庚午间,各省督、抚、提、镇,湘、淮军功臣占其大半,然不久满人势力复盛。甲午后,满督、抚又遍各省,以迄于亡。
其援用汉人,则先旁省而抑江、浙。
乾隆八年,杭世骏奏:“天下巡抚尚满、汉参半,总督则汉人无一焉。又果于用边省之人,而十年不调者,皆江、浙之人。”
内外官制分别又严,地方亲民官甚少升迁之望。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县等可以入任科道。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无展布余地。
清制于县、府上加道,省、【布政司。】道、府、【厅、州。】县,已成四级。上有督、抚为五等。长上加长,临制益密。地方亲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论实济政事?
“三藩”乱后,各省钱粮,扫数解京,地方绝无存留,更不必言建设。
康熙以前,各项钱粮,除地丁正项外,杂项钱粮不解京者尚多。自“三藩”之变以来,军需浩繁,遂将一切存留款项尽数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项。此外则一丝一粒,无不陆续解京。虽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地方扣留财赋,不解中央,其事始咸丰时。正是各省满员淘汰,汉人重复起用之际也。】
雍正以后,并以“火耗”归入正项,地方更无余款,更说不到实济。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谓:“康熙间法制宽略,州、县于地丁外,私征火耗。其陋规匿税,亦未尽釐(lí)剔。自耗羡归公,一世弊窦,悉涤而清。然向者本出私征,非同经费,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贤能者则以地方之财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间循吏多实绩。自耗羡归公,输纳比于正供,出入操于内部。地方有应行之事,应兴之役,一丝一忽,悉取公帑(tǎng)。有司上畏户、工二部之驳诘,下畏身家之赔累,但取其事之美观而无实济者,日奔走之以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虽内如翰林编、检,外如道、府长官,亦不得专折言事。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抚、藩、臬外,均不准专折言事。翰林院编修、检讨,皆由庶吉士授职,士林欣羡,以为荣遇,然谋议不参,谏诤(zhēn)不纳。寮友过从,但以诗、赋、楷法相砥(dí)砺(lì),最高讨论经籍训诂(gǔ)止矣。较之明代以翰林储才之初意,差失甚远。【翰、詹(zhān)授日讲起居注官得递折。】道领数郡,府领数县,职位于外官不为不崇,然清代既上临以督、抚、藩、臬,又禁不许专折言事,以视汉之太守得直达天子者,相去已远;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书言之,更难相拟。
又严禁士人建白军民利病。
顺治九年,立卧碑于各直省儒学之明伦堂。凡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又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监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