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 夜雨惊梦 雁落西风:二哥,别哭(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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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以,二哥作为妹妹的丈夫是完全可以为妹妹辩护的,但是,这里却有一个问题,也是矛盾的地方,二哥作为执业律师,到底是以律师名义行使辩护权,还是以近亲属身份进行辩护?作为执业律师,可以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力,而作为近亲属,是不能与嫌疑人会见的。06年南京有一起妻子为执业律师的案子为丈夫辩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个身份是第一位的,所以,该案的妻子是以近亲属身份进行辩护的,但是,这个问题却存在争议,在网上搜到07年2月6号《检察日报》上一篇作者为马秀成的题目为《近亲属怎么就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辩护》的文章,却又认为,近亲属为执业律师的可以并应该视律师身份为第一位。然后继续查询,在《法律教育网》2009-04-21法律常识和程序类常识《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是否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文中,及《找法网》2011-11-2410:06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知识>辩护与代理>诉讼代理>正文《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是否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都看到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都可以会见与通信。所以,在这里,就写了二哥和妹妹会见的场景。如果有专业人士看到,认为不妥的,就当一个小说场景看了吧~!这是否仍然还是一个在争议的问题,吉祥不知道,吉祥也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