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底层(第12/20页)
因而,对这类事件的曝光,我们所看到的事实往往是具有欺骗性的。在《失落情人的地图》中,犯罪是事情的开始,而非结束。血腥的标记在读者与角色之间形成了一个痛苦的循环,使他们“亲眼所见”的一切也变得不可信:“他们(被谋杀的情侣)成了罗夏测验[5]中的血腥墨点:不同的人会在相同的形状下看到不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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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弃宗教的角度,荣誉犯罪应该被怎样解释呢?在一次研讨会上,我赞同来自伦敦玛丽皇后学院的英国女穆斯林们的观点。她们坚称宗教是无罪的,但文化却应当被追究责任。她们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将文化视为罪责的承担方同样具有风险。尽管阿卜杜勒·尤尼斯的罪行被伦敦警察厅分类到“荣誉谋杀”名下,但他本人却并没有把文化当作为自己辩护的理由。“荣誉”也并未在法蒂玛事件里的辩方陈词中被提及。法蒂玛的父亲最先想要用疾病为借口为自己脱罪,随后他又改变了自己的说法,同时否认是自己想要杀害女儿,而谎称是一群来自森林里不知名的男子强迫他这样做的(毫不意外地,他的说法没能骗过任何人,他最终被判处了死刑)。从这个例子上看,他更愿意把问题归结到自己的精神状况上。尽管他因为女儿的所作所为而受到损害的精神状况人所共知,但更有力的“文化保护”却被他弃而不用。事实上,以文化意象为自己辩护,时常可以作为一种减轻罪责的手段。1974年,在佛罗里达,一位父亲杀死了强奸自己女儿的暴徒,他最终被无罪开释,或多或少是因为如果是在他的祖国希腊,没有多少人会在相同的情况下还等着警察来处理案犯。无独有偶,在1985年的洛杉矶,一个在听说女儿的丈夫单方面解除婚约后,抱着女儿投海,最终被救活的日裔美籍妇女同样也被免除了死刑(父母胁迫子女自杀在日本是无罪的,而会被看成一种对无法接受的现实状况的回应)。文化保护挑战的是美国法律中对“目的合理行为”的界定,而这本身也正是一种被输出的文化概念。上述的例子来自《文化保护》(The Cultural Defense,2004)中,而这本书的作者艾莉森·邓迪斯·瑞泰恩(Alison Dundes Renteln)则在书里表示,“法官和陪审团被要求以一个‘客观’的人在相似状况下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然而事实上,这样一个人从没有存在过”。
生活在挪威的库尔德人比他们在瑞典的同胞有着更为激进的文化观念,因此他们中大多数人对萨西达一案的审判结果表示了不满,认为这是瑞典司法体系不考虑伊斯兰文化要义才做出的错误判决。而这种抗议的目的在于促使当局更加注重保护以库尔德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的利益。这或许会成为一种法庭差异性的开始,进而打破瑞典法律一贯普世与中立的原则。这同样可能造成萨西达父亲的减刑。文化保护本身的基础,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构想或愿景:那些漂泊而来的少数族裔所秉持的世界观,在法律上应当优先于当地优势民族被考虑。在《失落情人的地图》中,法官最终拒绝了这个想法:作为对所有有关荣誉讨论“回击”,他把原告称为是“邪恶的懦夫”,“简单地说,他们根本没长大”。而那些支持文化保护的讨论,其实是在支持对原告的保护,以及对野蛮社群不开化需求的纵容。
同时,如果说这种主张原意是对少数族裔的利益进行保护,那么适得其反地,它其实已经对原告及其世界构成了伤害。拉赫米·萨西达的律师从文化角度进行的辩护,客观上为他的委托人“制造”了一个动机,在实际上已经促使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无罪辩护”的目的也根本无从实现(尽管他最初是伏罪的)。而这种暴行作为一种文化的结果,本身也是对少数族裔自身的侮辱,同时也进一步使它的敌对方将其视作一种无可救药——并非暴力的,异端。当丹尼森法官(Judge Denison)以“不可调和的文化矛盾”为由,将阿卜杜勒·尤尼斯的刑期从二十年减为十四年时,其实是做出了一个非中立的决定。它隐含的是一个社群或一种文化中含有一种会导致谋杀的“荣誉”传统,或者说残忍正是这种文化自身的属性。这距离将一种文化打上犯罪、邪恶的标签仅有一步之遥。基于同样的原因,萨西达的姐姐和母亲担心,过分强调萨西达被她的瑞典男友(事实上他持有瑞典与伊朗双重国籍)家庭拒绝的事实,会巩固加深库尔德人与瑞典人互相抱有敌意这一印象。他们的担心是正确的。这个家庭因为接受了一档具有政治倾向节目的邀请,俨然已经成了全瑞典库尔德社群的公敌。“库尔德妇女被杀害”是萨西达死后报纸的头版大字标题,而“瑞典妇女被杀”恐怕永远不会作为新闻标题出现。设想一下,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标题,那势必是一起会激怒所有瑞典人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