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国最著名的绑架案林德伯格绑架案(第5/5页)
在众多证据全部指向理查德的时候,他依然否认该指控,他的妻子也证明案发当晚理查德并未出门,他的律师指责警方伪造证物。在审判的最后阶段,检方提醒陪审团,理查德在德国有多次犯罪记录,并且经常使用长梯作为作案工具。1935年2月14日,经过29次开庭,162个证人出庭作证,先后出示381份证据之后,陪审团认定理查德有罪,并应当处以死刑。1937年4月3日,理查德在新泽西州州立监狱被送上电椅。
在理查德死后,有关此事的各种议论依然没有平息,有人认为他是无辜的;有人认为凶手是理查德所描述的那个德国人;还有人认为林白或者他妻子的姐姐是凶手。但不论如何,这起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绑架案到此结束了。
在联邦调查局的历史上,林德伯格绑架案是有着里程碑意义的,这起案件使得联邦调查局第一次获得对地方案件的管辖权,美国国会通过了以林德伯格命名的“林德伯格法案”。法案规定,如果有绑架案在一周之内未能侦破,那么就推定绑匪已经穿越了州界,此时联邦调查局就自动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直到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