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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抢夺被害人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识并实施强奸的行为,深表忏悔并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过以上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没必要再捆绑被害人并将其勒死。
被告将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两种——在被告实施犯罪时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声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险。而事实上,被告已经让被害人不省人事,并未遭到强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没有大声喊叫,被告轻而易举就达到了强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没有必要再将被害人勒死。
被告听友人说被害人有钱,在放高利贷,最初他偷偷进入被害人家里只想偷钱。而在拿到钱后,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恶念,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告原本就对被害人毫无杀意。
发生这样的突发性罪行后,也有罪犯杀心陡起的情形。一般发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认识,或者是曾见到过的情况。也就是说,罪犯害怕认识自己的被害人事后去告发而将其杀死,从而达到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
入室抢劫后发现与被害人相识而将其杀死,或是在暗处强奸妇女后,发现与该被害人认识,害怕她日后报案而将其杀死。就以前的案例来看,这些情况确实不在少数。
但是,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人之前从未见过面,况且被告为了不让人看到自己的长相,还戴着足以遮住脸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会社的员工宿舍与被害人家相隔大约三公里。被告去工厂上班的方向也与去被害人家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经过被害人的家门口。
被告一开始就想到了将来会在坐公交车或在芝田市内与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着一个大口罩进入她家,以免让她看到自己的脸。被告觉得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犯罪时又戴着一个遮住大半张脸的大口罩,即使将来让被害人遇见,也不会被指认出来。他的考虑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达到了,那被告又有什么必要去杀死被害人呢?
本律师想向审判长陈述一下本人最近辩护过的几起案子,来为本案作参考。
那是一起发生在离芝田市不远某小镇的强奸案。具体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姓名与本案无关,在此不一一加以陈述。
加害者是一名二十六岁的单身青年。案发当天晚上,他去电影院看了一场色情电影,受了性刺激。电影院散场后他走在一条村道上,见前面有一名女子。她既没有同伴,路上也没有其他行人。他就走近那名女子,突然窜到她面前,猛打了那女子五六下,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关系。那名女子被打后脑袋昏昏沉沉的,又怕不答应会被杀死,就顺从男子,被拖到树林中强奸了。事后,男子对女子道歉:“对不起。请你原谅我吧。”
因为罪犯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所以罪犯并没有杀死被害人,反而低头道歉。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这名男子后来被捕了,但不是由于被害人向警察报了案,而是因另一起盗窃案。被捕后,他自己招供了强奸罪。警察对案发时段走在那条道路上的女性进行了排查,这才找到了那名未报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的被告铃木延次郎与被害人山根末子也是素不相识,通过以上分析,应该可以肯定,被告并未杀害被害人。
辩护律师的《辩论要点》还有以下部分:
警察断定被告铃木延次郎杀害了山根末子,另一个根据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点如下:
我在作案结束后逃到外面,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指针指着凌晨零点二十一二分。当时,雨已经停了。我心想,在这三更半夜里穿着鞋子走路,脚步声会被路旁的人听到,万一有人觉得奇怪开门出来看,我就完了。于是我脱了鞋袜,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于刚才下过大雨,地上虽是柏油路面,但还是形成了许多积水。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
我因为刚刚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惊胆战。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时我感到脸上火辣辣地痛,意识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伤的。在走路时,我发现我的右脚踝像扭了一样痛,走起路来一拖一拖的有点瘸。我想可能是从山根末子家出来时太慌忙,从窗口跳到檐廊上时扭伤了。不过第二天脚就好了。我绕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时已是凌晨一点三十五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