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名字——藤田组伪钞事件 - 6 -(第3/3页)

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予以没收,其余洋纸等计十六品予以发还,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数解封,以负担所有公诉裁判费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县重罪裁判所

审判长/法官 西潟讷

陪审法官 别役元昌

陪审法官助理 松浦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