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予以没收,其余洋纸等计十六品予以发还,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数解封,以负担所有公诉裁判费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县重罪裁判所
审判长/法官 西潟讷
陪审法官 别役元昌
陪审法官助理 松浦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