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梦的证词(第8/34页)

刑警从口袋掏出笔记本,上面仔细记着被交代的调查事项和他所写的报告,刑警重新读过一遍。

关于宇月名片夹的拾获地点、时间和拾获状况:为了调查此一事项,首先拜订小诸失物组,说明案情大要开请求协助。

这个物品现由该组保管。塞璐珞制名片夹内有现金三百五十圆,宇月本人的名片十二张、未使用的埃及邮票三张、其他艺文记者等的名片四张。名片夹上刻有Y . UZUKI的字样。

失物送来时,从其中的名片确定是宇月所有后,便立刻通知他。又由于该警署知道宇月是电视剧作家,所以基于好意寄出失物通知。

接着到室内第三小学教官小渊寿美江老师家拜访。因为当天是星期日,在家的教官做了以下的说明。

“那是我们班上的孩子大羽正彦捡到的。是的,他是个很聪明的孩子,父亲在市公所服务。时间嘛?那时是第五堂课刚开始没多久,所以应该是下午两点左右吧。对了,那一节是美劳课。那天是阴天,不太适合画画。是的,是水彩。我们学校从四年级开始教水彩画。那是接续前一天所画的,要在当天完成。

地点是在怀古园的外城。嗯,也有小朋友跑到很远的地方去。孩子们第一次用水彩,显得很高兴。女生怕画被看到会用手遮着,男生倒是很得意地作画。

要不要我带你去参观一下呢?没关系,很近的,别客气,反正是星期天嘛。”

于是在小渊教官的带领下,我们去了怀古园的外城。该地点也是怀古园的入口,右前方有个小山丘,有很多人在那一带走动。

就以上的状况判断,失物不太可能留在原赴太久。本项调查也很确定失物是在宇月掉落之后不久便被拾获。

另外附上个人的参考意见。

宇月于四月六日前掉落名片夹并于四月六日被拾获,这种假设的可能性几近于零,即使有这种可能,拾获失物的人也可能占为己有,如果没有交出失物,那么这个名片夹便失去作为不在场证明的物证意义。

也就是说,名片夹应该如本人所言,是不小心掉落的。宇月于案发当天人在怀古园应是无庸置疑。

关于宇月自称在文具店里目击的事实:于市内相生町丸吉文具店确认上述事实。该店老板的证词如下。

“是的,是有那么一回事。嗯......那应该是星期五......对了,是六日发生的事。新学期开始,订货总是比较多,难免会出错。我们送过去的是五千张白报纸。电话里说因为要开会,要我们下午两点送去。订货的是木内老师,可是第三小学有两位木内老师。店自跟平常一样骑车送货过去,两位老师都说没有订,问了其他老师也说不知道,没办法只好又带了回来。

其实姓木内的老师,光是小诸的学校就不知有几位,加上又是新学期,会有人事调动,也有人离职,正是最混乱的时候。

没错,我们的店员回来时哇哇叫。什么,买墨水的客人?这个嘛......因为有好几十个人来买东西,我哪里个个都记得。如果是听到了店里的这件事,那应该是那个时候的客人没错。对了,那个人怎么了吗......”

当天的店员的证词也一样。

根据以上两项调查结果,确定宇月悠一的说法属实。

刑警合上笔记本,出差的目的算是达成了,没能满足千草检察官的期待,那也是没办法的事。侦查的目的就是要挖掘事实,无法做假的。

火车依然行驶在夜色中。黑暗流过窗外,零星的灯火点缀其中。渐渐地灯火越来越多越密集,形成了光带流过窗户两边。那是东京的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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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看来在侦查的过程中经常会有意见对立的时候。

从小诸回来的年轻刑警走出上野车站的同时,侦查总部正弥漫一股令人室息的气氛。

千草检察官引用《小小灯火的纪录》,就动机这一点来强调宇月凶手说的可能性,大川警部则持反对意见,两人各持己见互不退让。

但症结点依然是宇月的不在场证明。

“我觉得千草先生有点过于神经质了。”警部语带疲倦地说。

“什么意思?”

“你硬要将所有的情况都跟宇月扯上关系。比方说,这本书里的作文。的确我也认为是俊子写的,但是最早读到这篇作文的人是木户早智子,我们没有理由将她排除在外。总之既然宇月已经有不在场证明,我们难道不该改变一下侦查的方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