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章 并案会议,各抒己见(第3/3页)

陈益:“分割成两方面去看,第一方面是凶手的作案准备,第二方面是凶手的作案结果。”

“先说作案准备,凶手在帝城杀害夏青文的时候没有使用药物,原因应该在于非必要性,他根本不需要使用迷药,即可将夏青文在墓地刺喉。”

“宁城案,凶手在宁城对毕雪兰下手的时候需要绑架,所以他必须想办法让毕雪兰失去抵抗,七氟烷是很好的选择。”

“阳城案就比较奇怪了,凶手和死者处在密闭的空间内,他没必要使用三唑仑。”

“再说作案结果,宁城案和帝城案死者是在清醒状态下被杀的,而阳城案死者是在昏迷状态下被杀的,这里面如果没有目的倒也罢了,如果有,那么必然和作案动机高度关联,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作案手法。”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我们分析的时候要互相都能说得通。”

陈益的话将本案带入深层次,查是查不到的,考验办案人员的逻辑性和犯罪心理学造诣。

连环凶手的犯罪心理很难揣摩,尤其是在没有受害者相同特征的情况下,会议室一时间变得沉寂。

大家都在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