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罪有应得(第3/3页)

其换子的行为涉嫌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于孟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提供代孕,为没有结婚证、准生证的未婚女子柳如莹进行试管婴儿。为了保证换子成功,私自给产妇注射催产素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严重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吊销行医资格证,并判其终生不得报考行医资格证,并处罚金两万。

总和刑期十三年,共处罚金十四万。鉴于被告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且在开庭前,企图假装精神病患者以逃脱惩罚,本庭决定从重处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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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如莹为了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将自己与嫌疑人于孟的儿子与被害人霍谦方鱼的儿子进行调换,使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因其偷盗的是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情节恶劣,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

其换子的行为涉嫌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总刑期十二年,鉴于嫌疑人之前曾经有过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本次再犯拐骗儿童罪,构成特别累犯罪,犯罪事实恶劣,情节严重,决定从重处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处罚金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