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第3/3页)

“人证是张余和他母亲,张余是原告,证词不予录用,但他母亲当时就躺在隔壁屋中,她行动不便,本官之前已经派人前往取过证词,两位大人若有兴趣,可以来看看。”

“至于物证……倒是也有。”韩霁一声令下,叫人拿出一块玉佩,说道:

“此玉佩乃是褚三宝行暴之时遗落在张家之物,若他未曾去过张家,玉佩怎会遗落?拿过去给褚三宝看看是不是他的玉佩。”

玉佩被送到褚三宝面前,褚三宝有些疑惑,他的玉佩多的很,这样款式好像有过,关键玉佩后面确实有个‘宝’字,他喜欢在随身物件上刻字,可他什么时候丢在张家却不记得了。

难道真是那时候丢的?

这要怎么否认呢?

玉佩上有‘宝’字,肯定有人记得他戴过这玉佩,不能否认,那就只能——

纸上写下:

我没有强|暴杨氏,是张余把她卖给我一晚,这玉佩是我当时给张余的嫖资。